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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情况和典型案例

杭州检察 2021-04-27


第一部分

2020年杭州检察机关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情况


2020年,杭州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继续加深加大对各类侵权假冒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杭州作为浙江“重要窗口”先行地及区位优势,努力巩固知识产权更高水平的检察工作融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为杭州增添数字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职能,关注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基本情况


2020年,杭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4件,涉案人数347人,包括审查批准逮捕案件84件154人,其中批准逮捕55件112人,不批准逮捕3件16人;审查起诉案件80件193人。   


全年共提起公诉的案件为36件88人,罪名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其中21件已经一审判决的案件中,有66%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二)主要特点


1.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更触及民生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一直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占比较高,近年来更是呈现出在侵害社会公众生命健康权领域的多发态势。


例如,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系新冠肺炎爆发期间杭州市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案件,被告人作为连锁药房的负责人,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不具有病毒防御功能的KN90口罩,致使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


曹某某、王某某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从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直接灌装的方式,将低价的千岛井泉牌桶装水灌入农夫山泉、娃哈哈品牌空桶内,并在居民区、写字楼内销售,销售金额达37万余元,严重危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


2.侵犯游戏软件、影视作品著作权等传统案件依旧多发,复杂程度加深


通过网络传播方式侵犯著作权案件持续增长,并以完整、规模化产业链实施运作,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隐蔽性更强,规避法律意图明显。


例如,孙某、郭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从网上购买了著作权人为某网络有限公司的《梦幻西游》手游,并联系第三方游戏制作公司进行开发,之后全面推广、传播该私服游戏并以道具收费等方式向玩家收费获利,总计非法经营数额160余万元;


蔡某某、吴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通过“麻花影视”APP平台传播大量侵权盗版影片,包括多部春节期间的热映影片,造成著作权方票房大量流失,严重损害著作权方利益,但平台运营主体和主要人员均在境外,相关人员为逃避侦查,利用后台权限将影片播放量清零及不显示点击次数,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侵权手段复杂化、高科技化,违法犯罪人员多为技术研发岗位人员


实践中,国内大多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控机制,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令人担忧。近年来,因员工另立门户、跳槽带走商业秘密、内部员工倒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窃取商业秘密等手段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陈出不穷。


2020年,杭州地区审查逮捕、起诉了涉及侵犯恒生电子、海康威视等知名企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员工离职后,在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新单位;或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后,与他人成立或自己成立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为新单位谋利。


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业化,探索整合知识产权检察职能


1.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统一办理工作


杭州市检察院出台《杭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八条意见(试行))》,成立知识产权检察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专业人才队伍,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办理等工作,同时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集中管辖、分类办理机制,并抽调刑事、民事、行政部门的检察人员共同组成专业化办案队伍,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和有效震慑,发挥综合性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2.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化培训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和培养


杭州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交流活动、主题论坛、座谈会等形式,分享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办案思路,交流经验做法,并吸引全市检察干警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聘请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专业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司法业务能力。同时,探索与高校进行合作,通过江干区院“江和刑辩”等平台,以点带面,开展有效的互动。


3.加强知识产权智库建设,引入专家智脑,提升专业化程度


与华东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的知识产权学院共建知识产权检察基地,设立专家工作室,聘请专家学者、有专门知识的人组成咨询委员会,加大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交流。同时,依托浙检智慧检务应用门户,充分运用“浙江省政法知识库”“北大法宝”“浙江法院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浙检智库”等,查阅案例及相关资料,将学术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有效加强案件审查的专业理论深度。


惩防并举,促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综合治理


1.发挥检察担当,服务民营经济


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会商机制,积极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监督,强化知识产权侦查活动引导,形成保护合力。将服务企业工作与侵犯识产权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和防范。杭州检察机关主动进企,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开展“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研讨会”等方式,了解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现状,听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诉求,加强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2.延伸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生


检察机关以民为本,立足职能,以公益诉讼为突破口,做实做好保障民生工作。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完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凝聚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公益保护领域检察职能。重视诉前和解程序的应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提高案件质效,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统一。同时做好法制教育工作,促进民众提升法治意识,引导消费者做知识产权的“守护者”,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和担当。


3.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市域治理


检察机关将加大对西湖龙井等杭州地理标识产品及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西湖龙井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上述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同时主动参与杭州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构建,开展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依法快速惩戒侵犯亚运会名称、吉祥物、会徽、会旗、会歌、宣传口号以及擅自转播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与援助机制建设。在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示范创建工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第二部分

2020年杭州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案例选编


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西湖区院)

孙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滨江区院)

曹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上城区院)

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拱墅区院)

陈某治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临安区院)

李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西湖区院) 



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西湖区院)


【要旨】


实地走访,探索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全面梳理案情,听取意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提前介入,围绕定罪核心引导侦查取证;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著作权证书,联系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从各个环节进行重新抽样鉴定;积极指控,细查电子数据寻得数额突破;从支付代理费入手,详细梳理了被告人的支付宝记录,查找出可疑支付接口账户,通过倒查的方式引导侦查机关锁定另一个支付接口,使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增加,形成更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孙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成立苏州千千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谋划开发《梦幻西游》手游私服,期间持续从网上购买《梦幻西游》手游版的美术等资源并联系第三方游戏制作公司开发《梦幻西游》手游私服。该批美术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5-F-00004134、粤作登字-2015-F-00004151、粤作登字-2015-F-00004712等)的著作权人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郭某某在未取得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开始运营《梦幻西游》手游私服,同时由被告人鲍某某(参与时间段为2019年8月初至8月底)作为总代理全面负责推广、传播该私服游戏,并以道具收费等方式向玩家收费获利,截至2019年11月,非法经营数额累计163万余元。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孙某、郭某某开发运营《梦幻西游》手游私服的情况下,为谋取手续费为该私服游戏提供支付接口支持,期间,通过该支付接口累计非法经营数额76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非法获利2.6万余元。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梦幻西游》手游私服与官方《梦幻西游》手游在398组随机提取资源中,有262组资源在游戏人物造型、场景设计、宠物、NPC、游戏按钮、道具、装备、人物文字选用和排版等多个方面存在高度同一性或实质同一性,系复制官方资源文件而得到的结果。


孙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滨江区院)


【要旨】


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构成情节标准,通过公证处对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几部热门影片网络点击播放量超一千万次,已达侵犯著作权罪播放量二十五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告人因系在校大学生,客服工作仅是兼职,本身获利不大,故通过召开诉前会议的方式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并电话听取了被侵权著作权人诉讼代理律师意见;对通过网络传播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犯罪,应注重作品传播数量、实际点击数、注册会员人数等证据的收集与采信。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始,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多个影视资源微信群,并提供多部盗版影片,以每人收取2至13.14元不等的会员价吸纳会员共计3800余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向会员传播《流浪地球》《飞驰人生》《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廉政风云》等多部影视作品。


2019年2月5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支付会员费13.14元,成为被告人吴某某建立的影视资源微信群会员,获取了《流浪地球》《飞驰人生》《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廉政风云》等影片,并于2019年2月6日至7日期间将上述影片提供给“麻花影视”APP,并获得“麻花影视”APP奖励的1000“麻花币”。“麻花影视”APP在获得上述影片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视频APP向会员播放《流浪地球》《飞驰人生》《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廉政风云》等影片。


“麻花影视”APP作为一款以营利为目的的视频播放软件,截至2019年2月14日,累计传播700余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剧作品。截至2019年2月12日,《流浪地球》的点击播放量为526.25万,《飞驰人生》的点击播放量为255.93万,《疯狂的外星人》的点击播放量为332.58万,《熊出没•原始时代》的点击播放量为109.79万,《廉政风云》的点击播放量为75.69万。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麻花影视”APP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作为“麻花影视”APP工作人员,从事“麻花影视”APP客服以及APP运营、编辑工作。


该案涉及的春节热门上映影片被严重侵权问题先后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王沪宁、韩正等中央领导重视,分别做出相关指示和批示,要求对盗版问题从源头抓起依法打击。


曹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上城区院)


【要旨】


专案专办,精准打击,组建由3名员额检察官和3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专案组,集中优势力量办理该系列案;整合技术部门力量,通过对各种支付路径的数据提取、资金走向分析,确定各案售假的犯罪金额,构建完整证据链,确保认定事实准确无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之中,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主动上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就产品被侵权问题与该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充分听取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需求。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以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在本市上城区经营水站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直接灌装的方式,将低价的千岛井泉牌桶装水灌入农夫山泉、娃哈哈品牌空桶内,并利用从上家处购买的假冒农夫山泉、娃哈哈桶装水瓶盖包材封装,后对外销售至本市四季青服装市场、附近小区居民、写字楼内企业等,销售金额37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非法获利至少18.3万元。


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本市上城区经营水站,明知上家白卫(另案处理)供应的“农夫山泉”饮用桶装水(19L)系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的假冒商品,仍多次从白卫处进货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至少26.7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5.2万元。


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水站内分别抓获各被告人及被不起诉人,并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桶装水及包材等。经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认定,上述桶装水均非上述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经抽样检测,被查获的部分桶装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拱墅区院)


【要旨】


对涉疫敏感案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立案监督,开展部门间合作联动,合理利用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及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同时,探索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新途径。


【基本案情】


徐某系杭州欣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24日,徐某在未向对方索取首营材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孙某(另案处理)购置“3M”品牌的KN90型口罩10500只,并以其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同月25日凌晨,徐某在收到上述口罩后,在明知该批口罩未附货品随行单、销售资格证明、商品质检报告,口罩成盒外包装所标注型号与实际口罩型号不符的情况下,仍将该批“3M”牌KN90型口罩分发派送至杭州欣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28家门店内进行销售,并嘱咐店内员工该批口罩不能成盒出售。经查,上述“3M”牌KN90型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9695万元。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产品系假冒“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浙江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口罩未达其外包装所标称的GB2626-2006适用标准。


陈某治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临安区院)


【要旨】


在办理国内知名品牌华为手机被仿冒案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审查过程中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线索及事实,积极查明犯罪数额,精准指控,依托”五必访”工作法、诉前会议平台,认真听取被害单位相关诉求意见,为企业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严惩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做到办理一案,提醒一片的良好效果,实现检察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时如何准确定性、追赃挽损、保障企业品牌价值、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提供了办案经验,也为如何在侵企权益案件中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提供了蓝本。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治、姜某、潘某杰为非法获利,合谋制作翻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品牌手机销售获利,后招揽被告人叶某兴、梅某等人,利用华为旧手机和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屏幕、后盖等配件,采用换壳、组装等方式,翻新制造假冒华为手机并销售获利,共计800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治、姜某、潘某杰三人分赃获利各3万余元。


在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召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单位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前会议。会上,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对本案定性及金额认定的方式、载体均详细进行了释疑,最终对案件事实、罪名、情节认定各方基本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向被害单位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退赃。被害公司法务代表表示认可和支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打击。最终,通过诉前会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共计退出违法所得103.7万元,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李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西湖区院)


【要旨】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涉及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准确定性,涉案白酒属于食品类商品,并非伪劣产品;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从侵害注册商标权和食品安全角度提起公诉,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李某、陈某某经预谋在杭州市拱墅区长青创意园212雇佣陶某、杨某某、张某、王某、邓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采用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客户低价出售用其他品类白酒灌装的假冒“飞天茅台”“五粮液”白酒,扣除业务员底薪加提成及其他成本后的欠款由李某、陈某某平分。2017年9月,陶某还与冯某某预谋,在包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其他品类白酒灌装的白酒冒菜“飞天茅台”“五粮液”白酒向客户销售。


经统计,李某、陈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1375917元;陶某的销售金额共计833440元(其单独销售金额为494240元);杨某某、冯某某、张某、王某、邓某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13540元、160000元、106994元、72560元、71280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从李某、陈某某租用的仓库协安蓝郡8幢1单元102室地下室查扣“飞天茅台”432瓶、“五粮液”36瓶等酒,茅台酒包装纸盒8个,印有茅台集团、五粮液等字样的新纸箱70个,印有“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胶带一捆,德邦快递单若干等物品。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供稿 | 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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